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2568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5196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浙江省诸暨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25日被诸暨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下午,被告人王某甲在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情况下,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且制动性能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彭派牌电动三轮车,从诸暨市店口镇宜仁村农田驶往宜仁村方向。18时27分许,途经诸暨市枫店线8KM+100M店口镇古唐村地方,因未随时注意前方路面情况,未采取措施,与行人陈某甲发生碰撞,造成陈某甲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8月3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甲要求路人王某乙帮忙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待交警的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经诸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陈某甲无责任。
经诸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陈某甲符合重型颅脑损伤、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相关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发还清单,呼气酒精测试单,病历资料,通话详单,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火化证明,户籍资料,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调解协议,谅解书,收条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陈某乙、陈某丙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结论:车辆鉴定报告及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
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事故现场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故对被告人王某甲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彭校
2020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现取保候审在住所地,联系电话1531479****;
2.移送侦查卷宗2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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