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琼海检一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3195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国共产党员,**农场退休职工, 户籍所在地琼海市**农场**宿舍,现住琼海市**农场**庄园**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琼海市公安局逮捕,于2020年5月28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琼海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琼C1****号小型汽车,沿海榆东线由琼海市大路镇往嘉积镇方向行驶。行至海榆东线110KM+500M处路段时,适遇被害人王某乙驾驶琼C1****号二轮摩托车在其前方同向行驶。由于被告人王某甲未能保持安全车距且超速行驶,其驾驶的琼C1****号小型汽车与被害人王某乙驾驶的琼C1****号二轮摩托车发生追尾,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被害人王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2020年3月17日琼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乙无责任。
2020年1月19日,经琼海市人民法院调解,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调解书》。被告人王某甲赔偿给被害人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390000元。经核实,被告人王某甲已经支付240000元。2020年5月20日,被害人近亲属出具了《谅解书》,对被告人王某甲的过失行为表示谅解。
被告人王某甲于2020年3月10日在事故发生处拨打了110报警电话、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后被琼海市公安局交管大队执勤民警于现场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事故车辆(相片);
2.书证:常住人口查询表、被告人到案情况说明、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乙醇呼气测试单、手机通话记录、安葬费收条、收据、转账截图、对账单、民事调解书、民事裁定书、谅解书;
3.证人证言:证人厥某某、林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车辆碰撞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车速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琼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雷秀琴
2020年6月2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琼海市**农场
**庄园**房,联系方式:13519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原件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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