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州检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2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河南省南阳市,住南阳市方城县**村**号。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襄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6:40分,被告人王某甲持B2型驾驶证驾驶豫R****9“豪沃”牌轻型仓栅式货车(车载其哥哥王某乙),行驶至襄州区程河镇交通路183号路段时,撞向同向前方的行人程某某,致程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王某甲及时拨打了110、120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
同年12月27日凌晨,程某某经救治无效死亡。经襄阳市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程某某系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经襄州区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王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
2020年1月3日,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害人程某某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除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进行赔偿之外,补偿被害人近亲属30300元,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协议书、刑事谅解书等书证;2.现场勘查笔录;3.证人王某乙证言;4.襄阳市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行车记录仪视频;6.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驾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钰妮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住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村**号,电话1755032**** 。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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