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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交通肇事案)_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一部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0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20423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镇,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10日被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3日07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甘D*****号“五菱”牌轻型栏板货车,沿景泰县一条山镇昌林路由北向南超速行驶(该车事发时的行驶速度约介于88.1km/h94.2km/h)至“荣欣”加油站附近路段时与道路上的行人冯某甲、冯某乙发生碰撞,造成冯某甲、冯某乙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2020年11月24日经景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王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冯某甲、冯某乙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焦某某、赵某甲、王某乙、赵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按规定行车造成二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自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仁勇

书记员:张元婧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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