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甘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9日向甘谷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提交了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5日7时许,被告人王某甲无证驾驶甘EA****号牌嘉陵JH*****型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甘谷县南滨河路由东向西方向行驶,在7时11分行至甘谷县南滨河路万象城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的被害人王某乙骑行的二轮自行车发生碰撞,车辆受损,致王某乙倒地受伤。7时34分,晨练的路人赵某某打了120急救电话,被害人王某乙被送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形成亡人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甲驾车逃离现场。
2020年3月9日,甘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第6205231 2020000000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甲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认定王某乙不承担本起事故的责任
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实际履行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损失共计40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指认现场照片、监控视频及截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潘增强
检察官助理:王永强
赵娇娇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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