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白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430195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白河县,住白河县**镇**村**组(谢某某开发楼*楼),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白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31日被白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30日被白河县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30日,被告人王某甲驾驶“鑫宝翎”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由白河县冷水镇中皇村往西营镇方向行驶,途经西营镇新建村巴山沟(小地名)处时,搭载鲍某甲、周某甲二人。18时45分,车辆行至西营镇新建村道(肖某某家门口)坡道处,失控坠至坎下,造成王某甲受伤、鲍某甲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被告人王某甲负本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接处警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居民死亡诊断证明,司法鉴定意见书,户口注销证明,周某甲、杨某某、王某乙、周某乙、鲍某乙、左某某、曹某某等证人证言,被告人王某甲供述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车辆受损的后果,其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在有期徒刑1年至1年8个月幅度内判处被告人王某甲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现将被告人王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鄢雪建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其西营镇新建村三组家中
2.案卷1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