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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交通肇事案)_长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长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检一部刑诉〔2021〕Z1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625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为福建省长泰县**镇**村**号,住所地同户籍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0日被长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我院批准,12月4日由长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长泰县看守所。

本案由长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0日17时40分左右,被告人王某甲驾驶闽******小型轿车自长泰县岩溪镇锦昌路经岩溪镇六十米大街往国道G355方向超速行驶于靠中心实线车道内,途经六十米大街路段,因低头看手机致车头右侧碰撞到前方同向行走于机动车道内的被害人陈某甲,造成陈某甲受伤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11月7日死亡,及车辆局部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长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甲负本事故主要责任,陈某甲负次要责任。

被告人王某甲于事故发生后打电话报警后陪同送被害人至医院救治,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现被告人王某甲已支付被害人陈某甲家属部分损失合计人民币2210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照片、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到案经过、收条等书证;2.证人王某乙、陈某乙、杨某某、吴某某、戴某某、程某某等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福建闽南司法鉴定中心死亡原因鉴定、福建中立司法鉴定所车辆安全状态鉴定、福建辉跃司法鉴定所事故车辆速度鉴定、长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5.长泰县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6.长泰县公安局调取的道路监控视频、行车记录仪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阿忠

2021年1月28日

附注: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羁押在长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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