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三部刑诉〔2020〕36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80********,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住**镇**员工宿舍。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06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苏NC****号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沿320国道自东向西行驶至高安市大城镇大城别墅路段时与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的王某乙发生碰撞,导致王某乙重伤二级(经高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王某乙的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甲弃车逃离现场。经高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360983120190000323号认定:被告人王某甲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弃车逃逸的,且致当事人王某乙受重伤并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2019年12月07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甲来到高安市公安局大城中队接受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证人证言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逃逸,致一人重伤二级,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被告人王某甲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晓倩
(院印)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在家,联系电话: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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