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甲交通肇事案)_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鲁检公诉刑诉〔2018〕29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5********2518,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平顶山市郏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8月2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8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鲁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鲁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豫******小型普通客车,沿311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鲁山县城北环路三里河转盘附近路段时,因未保持安全车速,将行人郏县**乡居民王某乙撞倒,致王某乙头外伤当场死亡。肇事后,被告人王某甲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王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案发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鲁山县公安局110接处警信息表书证;

2.证人伊某某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鲁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亮

2018年10月23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鲁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