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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交通肇事罪)_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30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镇**村**组,住龙里县**街道**园,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6日、2019年11月7日被龙里县公安局拘传。

本案由龙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2月5日至2020年4月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4月16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驾驶贵J****9号小型普通客车载被害人夏某某从龙里县城出发,准备去往龙里县湾滩河镇**寨,行驶至中湾线(中排-湾寨)长萌卡附近,该车冲出道路外,右翻至路坎下,造成被告人王某甲及被害人夏某某受伤。被害人夏某某于2019年4月17日21时经贵州省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龙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王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夏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及书证:户籍信息、龙里交警大队警情信息、到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复印件、贵州省人民医院死亡医学证明、住院病案及诊断记录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证人王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龙里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死亡证明、黔南中正司法鉴定所痕迹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勘验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王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二条,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雯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在龙里县**街道**园住所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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