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0月24日07时05分许,犯罪嫌疑人王某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黑色二轮摩托车搭载两名乘客沿深圳市宝安区石岩应人石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集荣模座公司门口路段时,在超越前方向由赖某某太驾驶正在借道行驶的粤BC6****号大型普通客车后,与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该路段由被害人冯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红色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冯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甲即弃车逃逸。冯某某受伤后住院昏迷,手术后仍为植物人状态,后于2012年12月23日死亡。王某甲因列为网逃人员,于2019年9月1日被四川南部公安局北城派出所抓获。2019年9月27日,王某甲家属向冯某某的父亲冯某乙赔偿人民币13万元,双方达成刑事和解。
交警部门于2011年12月19日对该起道路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王某甲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赖某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冯张某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经复核,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于2012年1月12日作出维持上述事故责任认定的复核结论。 经鉴定,1.粤BC6****号大型普通客车与无号牌二轮摩托车1,二者未检见有相符合的碰撞刮擦痕迹。2.粤BC6****号大型普通客车与无号牌二轮摩托车2,二者未检见有相符合的碰撞刮擦痕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肇事车辆照片及辨认;2.书证:嫌疑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现场材料、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情况说明
人民调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冯张某某户籍卡、死亡注销信息、病历材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核结论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赖某某、王某丙、蔡某某、肖某某、何某某某某、冯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无;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伤情鉴定文书一份;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图片、现场方位图;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的后果,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文静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羁押在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一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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