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85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41994********,汉族,初中文化,原南京市**路**KTV营销经理,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路**村**栋**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南县**镇**村**组**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介绍、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7月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介绍、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王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年底以来,王某乙、陈某甲等人(现均在逃)承包经营许某某开设在本市**路**KTV的十余个包间。王某乙、陈某甲等人自定经营模式,由其手下营销经理招募陈某乙、张某某、袁某某等人员在包间陪侍客人,并管理上述人员,在客人提出性服务要求时,营销经理将愿意提供性服务的陪侍人员介绍给客人,并通过“阿情”(服务员主管,未到案)安排服务人员至**KTV楼上的桔子水晶酒店开房,为客人与陪侍人员卖淫嫖娼提供场所。
2020年7月1日晚,营销经理庄某某利用女性头像通过 “陌陌”软件招揽顾客骆某某后,骆某某遂带宁某某、吴某某、何某某、乔某某共五人至**KTV消费,庄某某安排陈某乙以订房人名义陪侍骆某某,安排被告人王某甲在包间接待骆某某等人,在骆某某等人提出嫖娼要求后,王某甲安排张某某、袁某某等多人到包间给骆某某等人挑选,后骆某某与陈某乙、吴某某与张某某、宁某某与袁某某谈好以1500元的价格卖淫嫖娼,王某甲通过“阿情”安排服务员邓某某、刘某某至**KTV楼上桔子水晶酒店开设1008、1012房间,并由王某甲将房卡提供给骆某某、陈某乙等卖淫嫖娼人员先后到上述房间卖淫嫖娼。事后,嫖客吴某某未支付嫖资及消费费用先行离开,嫖客骆某某、宁某某因无力支付KTV消费费用及嫖娼费用,被场所扣留,后骆某某报警案发。
2020年7月2日,被告人王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发、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监控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庄某某、邓某某、陈某乙、骆某某、吴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搜查笔录、辨认清单、检查笔录等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介绍、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博
2020年10月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件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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