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5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海南省**县**大道**号。2019年8月27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拘留,期间被延长刑事拘留至三十日;9月2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12月19日以介绍卖淫罪经本院批准逮捕,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2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中旬至8月23日,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王某乙、王某丙(均已判决)使用微信昵称为“大象”、“小皇”、“王二”、“小柱子”、“人情世故”等微信账号通过网络联系本市杨浦区**路、**路附近的卖淫女、发布招嫖信息,同时联系嫖客前往卖淫女住处提供卖淫服务,每次从中抽取介绍费三人均分。2019年8月23日民警在本市杨浦区**村**号**室抓获卖淫女刘某甲及嫖客李某甲,后在**路**弄**号**室、**路**弄**号**室、**路**弄**号**室抓获卖淫女王某丁、金某某、卫某某、李某乙,在杨浦区**路、**路路口等处抓获嫖客张某某、刘某乙、周某某、刘某丙。
2019年8月23日,被告人王某甲在海南省**县**路**号门口被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有:证人李某甲、卫某某、金某某、刘某甲、王某丁、刘某乙、周某某、刘某丙、李某乙、张某某、李某丙、张某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检查笔录》,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扣押清单》、《提取笔录》、微信账号、聊天、转账记录截图,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羁押证明,**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同案犯王某乙、王某丙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伙同他人共同介绍卖淫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徐中怀
2020年3月18 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六册。
3.辩护人赵晋龙,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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