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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介绍卖淫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一部刑诉〔2020〕Z1952号

被告人王某甲,化名王某乙,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32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郧西县**镇**村**组,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9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王某甲(化名王某乙)添加了钱某某李某某等多名卖淫女的微信,通知在佛山市南海区**广场公寓开好房的卖淫女有嫖客上门,或让卖淫女去嫖客指定的地方卖淫,事后收取嫖资提成。2019年7月4日,卖淫女钱某某王某甲介绍,于**广场**座一间公寓房内、**酒店**房分别向嫖客范某某、陈某某卖淫。2019年7月13日,卖淫女李某某王某甲介绍,**广场**公寓酒店**房向嫖客汤某某卖淫。同案人姚某某(已判决)明知王某甲从事卖淫和介绍卖淫,而在每日20时至次日1时**广场**座楼下为其看风,多次用电话、微信向王某甲通风报信,使卖淫女及时离开以规避民警的检查和抓捕,另外还收集卖淫女的信息提供给王某甲姚某某因此共获得工资2万多元人民币。2019年7月16日,民警在**广场**座一楼抓获姚某某、卖淫女李某某,从姚某某身上起获二台手机,从李某某身上起获一台手机,同月26日,民警在**广场**座**房抓获卖淫女钱某某,现场起获避孕套11个。

2020年5月24日,王某甲到湖北省郧西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等物证;2.银行账户资料等书证;3.证人钱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搜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介绍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谭志伟

检察官助理 邓耀隆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卷宗材料和证据九册,光碟七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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