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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介绍卖淫案)_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沛检一部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4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苏省徐州市**镇**集**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在沛县鹿楼镇,介绍卖淫女唐某某、袁某某向他人卖淫3起,具体分述如下:

1.2018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介绍卖淫女唐某某与沛县鹿楼镇的刘某某以人民币50元的价格发生卖淫嫖娼关系。

2.2018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介绍卖淫女唐某某与沛县鹿楼镇的王某乙以人民币50元的价格发生卖淫嫖娼关系

3.2019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介绍卖淫女袁某某与沛县鹿楼镇的黄某某以人民币50元的价格发生卖淫嫖娼关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沛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王某乙、黄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供述;

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庆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信诚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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