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82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邳州市**镇**村**号。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9月27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枣庄市看守所。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6日03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酒后驾驶苏******白色吉利越野车沿台儿庄区华兴路自西向东超速行驶,将台儿庄古城景区西门的电动门撞坏。后沿华兴路逃离过程中又将华兴路与兴中路交叉路口处一景观花坛撞坏,因其驾驶的车辆受损,行驶至台儿庄区**路人民医院附近被迫停车,后逃离现场。经台儿庄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撞电动伸缩门、观景花坛及草木花卉损失计价值23398元。经山东省金光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苏******吉利美日牌小型普通客车碰撞时的行驶速度约为77km/h,自华兴路西侧减速带至台儿庄古城西门间的平均速度约为87km/h,自华兴路东侧停止线至华兴路西侧减速带间的平均速度约为65km/h。
2020年9月26日被告人王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供述和辩解,证人苑某某、王某乙、宋某某9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山东金光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2020)交鉴字第392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枣台价认定(2020)5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光盘2张,抓获经过、办案说明、谅解书等书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无视公共安全,酒后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连续冲撞古城大门和路边花坛,造成他人财物损失2万余元,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金秋
检察官助理:王萌
2020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枣庄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视听资料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听取辩护人意见1份,听取被告人意见书1份,量刑建议书3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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