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甲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_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长检一部刑诉〔2020〕437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0825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河南省温县**乡**村**道**排**号(以上均系自报)。2020年1月8日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0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2月7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起,被告人王某甲在“小花螺”直播平台以“NN_户外小希”为名进行网络直播,通过将观众赠送的虚拟礼物按照相应的人民币价值与平台分成获利。其在直播过程中以“刷礼物加QQ有福利”等言语,引诱观众充值赠送虚拟礼物,并向送礼观众开放可供下载观看淫秽视频的QQ群组。2019年7月,被告人王某甲通过上述方式将观众钱某某加为QQ好友,并将其拉入群号为398386162的“福中福”QQ群。经勘验及鉴定,该群内有成员490人,群共享文件中含有淫秽视频文件55个。

2020年1月2日,被告人王某甲向河南省温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钱某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7月,其通过“小花螺”直播平台向名为“NN_户外小希”的主播赠送了价值人民币200余元的虚拟礼物后,该主播通过其留在直播间的手机号联系其,将其拉入群号为398386162的“福中福”QQ群,内有多部淫秽视频。

2.证人王某乙、王某丙的证言、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等证实,2019年6月起,被告人王彩虹在“小花螺”直播平台进行网络直播,为获取平台分成,向观众表示刷跑车等礼物有福利以引诱观众购买赠送虚拟礼物,后将送礼观众拉入内有其上传的多部淫秽视频的“福中福”QQ群。

3.远程勘验笔录、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等证实,群号为398386162的“福中福”QQ群内有成员490人,淫秽视频文件55个。

4.案发经过表格、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办案说明、羁押证明、被告人王某甲的十指指纹信息卡、全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实,本案案发情况及被告人到案情况、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牟利目的,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菲菲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上海市长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