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埇检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62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安徽省濉溪县人,住濉溪县**镇**村**队。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2020年4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至案发,被告人王某甲通过微信名叫“**”(另案处理)的人从网上以人民币18000元的价格购买了制假证的机器、空白证件、印章等物品,后在宿州市埇桥区**小区**栋**室内伪造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等证件800余本,并以微信的方式向外销售,通过顺丰快递邮寄给客户,获赃款人民币约6万元。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9月28日在宿州市埇桥区**小区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警大队抓获。王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及抓获经过、刑事科学拍照、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及违法犯罪前科查证情况工作记录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何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
5.电子数据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郑玉宏
检察官 胡宁生
2020年4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补查材料叁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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