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虎检诉刑诉〔2020〕34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5 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镇**村**村民组,现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新村**号。被告人王某甲曾因盗窃,于2011年12月18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4月14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 年5月15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2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王某甲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一件。
2019年4月,被告人王某甲按照王某乙(另行处理)的需要,以150 元的价格向王某乙出售伪造的货车通行证一张,并以快递方式交付王某乙。案发后,假货车通行证被追缴。经认定,该货车通行证系伪造的假证。
二、被告人王某甲伪造、买卖身份证件二件。
2019年4月,被告人王某甲按照吴某某(另行处理)的需要,以130 元的价格向吴某某出售伪造的出生证明一张,并以快递方式交付吴某某,后该张伪造的出生证明被吴某某撕毁。
2019年4月,被告人王某甲按照卞某某(另行处理)的需要,以300 元的价格向卞某某出售一本伪造的户口本,并当面交付卞某某。案发后假户口本被追缴。经鉴定,扣押的户口本上的印章与样本印章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
被告人王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伪造的货车通行证、户口本等;
2. 书证:微信聊天记录等;
3. 证人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4. 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一件,伪造、买卖身份证件二件,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和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峰
2020年6月30日
(本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随案物证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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