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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伪造事业单位印章案)_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一部刑诉〔2020〕42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北市,公民身份号码3406041992********,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淮北**公司员工,住淮北市烈山区**村**栋**号。因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8年12月25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0日左右,被告人王某甲为了伪造淮北市疾控中心办理健康证出具的盖章的回执单,从而快速办理淮北市**有限公司招聘的员工的入职手续,其通过微信网上联系他人伪造了印字为“淮北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印章,并于同年12月20日左右收到该枚印章。经淮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告人王某甲持有的“淮北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印章确系伪造章。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印章一枚;

2.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违法嫌疑人员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

3.证人王某乙、司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鹏举

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在其住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量刑建议书5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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