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罗检刑诉〔2017〕224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021959********,汉族,初中文化,河南**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路**号院**号,暂住河南省顶山市卫东区**小**号,因合同诈骗、伪造公司印章嫌疑,于2017年1月22日被陕西省黄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伪造公司印章罪,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2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7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9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8月3日、10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被告人王某甲在河南省平顶山市注册成立河南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其本人是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职务为总经理、董事长。2014年8月,被告人王某甲到深圳市罗湖区**路**大厦找到深圳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负责人吕某堂洽谈,自称有煤炭销售渠道,可低价采购高质量煤炭,并能找到用煤的电厂。被告人王某甲与吕某堂约定,由“**公司”与河南省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大唐安徽联合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签订电煤采购合同,然后“**公司”再与“**公司”签订煤炭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公司”销售给“**公司”的煤炭价格按照电厂价格下浮13-15%不等,并由“**公司”将煤炭送至电厂,电厂将购煤款支付给“**公司”。
双方合作后,刚开始被告人王某甲能履行合同,但后来被告人王某甲以平顶山的煤炭质量不好,需从别的地方买煤,要支付现金,如不支付现金将被电厂列入黑名单为由,让“**公司”将购煤款分多次支付给“**公司”,被告人王某甲收取了“**公司”的购煤款人民币3568895.08元后不履行合同,也不予供煤给电厂,而是将大量的资金转入其女儿王某蕾建设银行账户(卡号分别为6217***********7557、6236***********6495、6217***********0769)后再转走,其中被告人王某甲控制的账户(户名王某蕾,卡号:6217***********7557)取现人民币100多万元。
因“**公司”的工作人员向“**公司”追问购买煤炭的资金去向,被告人王某甲叫人私刻了“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十矿销售科”、“河南地方锦源煤业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伪造了两份存煤证明,并谎称其公司在“十矿销售科”有价值674033.5元人民币的存煤1925.81吨,在河南地方锦源煤业有限公司有价值人民币1020705元的存煤2916.3吨。经调查,“**公司”在“十矿销售科”没有存煤,经证人郝某甲(煤炭买卖中介)反映“**公司”只有价值人民币50万元的存煤在河南地方锦源煤业有限公司。其余人民币3068895.08元被被告人王某甲非法占有,资金去向不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公章印模、财物专用章印模;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报案报告书,深圳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证明材料,委托付款协议书、担保书、被害人吕丰堂提交的材料清单:**与电厂的电煤采购合同、**与**的煤炭买卖合同、担保书、资金情况、录音笔录、资金支付凭证等、被告人的身份信息,人员指纹卡、王某丙提交的材料清单:资金往来情况及筹资计划报告、预付款对账确认书、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十矿销售科提供的材料清单:公章印模、证明、河南地方锦源煤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清单:财务专用章印模、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出具的“**公司后阶段资金流向情况”说明、王某丙、王某甲、包某某、郝某甲等人的银行开户资料、资金交易明细、对手账户;3.证人证言:抓获经过、证人王某蕾、杨某韧、郝某平、郝某波、沈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文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有履行合同的能力,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官国城
2017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罗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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