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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案)(公开版)_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文检一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321974********,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威海市文登区**街**巷**号,住威海市文登区**路街**号**单元**室。因未获许可擅自经营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于2017年12月4日被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因涉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于2018年8月24日被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10日被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8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刘某涉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12月6日将本案退回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补充侦查,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于2019年10月23日以王某甲涉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刘某涉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于2020年1月6日以王某甲涉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份至2018年8月,被告人王某甲在威海市文登区***路***号经营威海*******有限公司期间,为给客户办理出国签证,通过他人伪造公司、企业印章12枚,国家机关证件(营业执照)3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印章、营业执照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宋某某、曹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扣押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伪造公司、企业印章,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犯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慧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威海市文登区**路街**号**单元**室,联系电话1860631****;

2.本案侦查卷宗3册、证据光盘1张、物证印章12枚、随案移送证据1册(含物证营业执照3份)共63页、单页照片6张、单页证据5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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