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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伪造公司印章案)_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一刑诉〔2020〕292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91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4600331991********,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现在北京市**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担任人事专员,住海口市秀英区********公寓**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6月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6月份,被告人王某甲通过微信联系周某某(已起诉)让其制作由**部门颁发的名为王某乙(系王某甲的弟弟)的安全员证书并将人员信息发送给周某某,6月28日,王某甲通过微信转账将人民币100元转给周某某作为定金,证件制作完成后周某某在海口市龙华区南大桥下将该证件交给了王某甲,6月29日,周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收取王某甲办证的余款人民币260元。

二、2019年10月31日,王某甲为了其所在的公司办理业务需要,通过微信联系周某某制作一枚海南**服务有限公司的印章,王某甲通过微信转账将人民币50元转给周某某作为制作印章的定金,随后周某某联系王某丙(已起诉)制作该印章,当天周某某通过微信告知王某甲印章已经制作完成,但因王某甲当天未能去取,后该印章被公安机关查获。2019年11月5日,王某甲因伪造公司印章一事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其主动供述了伪造安全员证书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营业执照、微信聊天截图等书证;

2被告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同案犯王某丙、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伪造、买卖**部门颁发的安全员证书、伪造海南**服务有限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主动供述其伪造、买卖安全员证书的事实,是自首,对其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被告人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的刑罚,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广奔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被取候审于家中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3.扣押物品现存放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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