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一部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04041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5日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5月18日至6月1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7月19日至8月2日)。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被告人王某甲在伪造赤峰市巴林左旗交通运输管理所颁发的道路运输证过程中,伪造了一枚“赤峰市巴林左旗交通运输管理证件专用章”、一枚“赤峰市道理运输审验专用章(二级)巴林左旗”印章。
2019年4月,被告人王某甲伪造荀某某居民身份证用于补办车辆行驶证。2019年4月18日,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铁南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后将在正在车管所内使用伪造的身份证补办车辆行驶证的王某甲抓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道路运输证、居民身份证;2、书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前科说明、情况说明、查询证明、户籍信息、调取证据清单、印章图片、运输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说明;3、视听资料:光盘一张;4、搜查笔录;5、鉴定意见;6、证人宋某某证言;7、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伪造事业单位印章且伪造居民身份证用于证明身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被告人王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结合被告人王某甲的犯罪事实,王某甲具有坦白情形,同时认罪认罚,且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王某甲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犯伪造身份证件罪,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合并判处拘役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青根宝音
助理检察员:周文涛
2020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刑事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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