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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伪造金融票证罪)_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高新检公刑诉〔2020〕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26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济宁市**县**街道办事处**村**5号。2016年2月3日因犯变造金融票证罪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八万元,2018年11月25日被刑满释放。2019年5月20日因涉嫌票据诈骗罪被济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济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于2019年6月11日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济南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7月9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2次。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3年9月25日,被告人王某甲通过孔某某(另案处理)的介绍让他人伪造一张面值为500万元的承兑汇票,后通过王某乙联系**县**有限公司负责人张某某,用该承兑汇票在**公司质押借款466万元,全部用于偿还了个人银行贷款和其他债务。后张某某发现该承兑汇票系伪造后,要求王某甲偿还借款,王某甲遂偿还了30万元,并经张某某同意,用一枚10克拉钻戒抵债。

2、2013年11月28日,被告人王某甲通过他人伪造了两张面值各为4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作为质押物,向左某某借款500万元,全部用于偿还个人银行贷款和其他债务。借款到期后,王某甲未能按时还款,左某某去**支行将承兑汇票贴现,被银行工作人员告知两张承兑汇票系伪造的并将其扣留。被告人王某甲偿还了左某某154.3万元,并用铲车、笔记本电脑、酒水等物品抵债,经鉴定,该宗物品价值人民币144.4198万元。

2018年11月25日,被告人王某甲因犯变造金融票证罪被刑满释放时,即被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于2019年4月30日被变更取保候审。2019年5月20日,被告人王某甲被济南市公安局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伪造的承兑汇票一张;2、书证: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银行出具的《票据暂扣说明》、银行卡账户明细、借款合同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左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4、鉴定意见:资产评估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伪造汇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金融票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闫 玮

检察官助理:卢灵灵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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