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2月10日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3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8年开始,被告人王某甲为获取更多的人力资源信息,登录域名为“猎头搜”网站(www.lietousou.com)注册为会员(账号为17135****@qq.com,名称为“**老王”),下载公民个人信息,后为在该网站获取积分以便获取更多的下载权限,2018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王某甲在未经过公民个人的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利用其一台攀升牌台式电脑,通过其注册的会员账号先后在“猎头搜”网站上传21个文档:包括顺丰java开发人员66条公民个人信息;2017淘宝商城、天猫327条公民个人信息;交通银行393条公民个人信息;2018保利地产(广州)总部199条公民个人信息(办公场所位于本市天河区);蓝色光标全国57条公民个人信息;2016.07-美团9174公民个人信息(所属的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办公场所位于本市天河区);2015-奇虎360的5144条公民个人信息等等,共计上传22437条公民个人信息供该网站其他会员下载使用,从而获取相应的积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上传文件截图、上传文档的打印件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等书证;
3.证人丁某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网络在线提取工作记录;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婉鸣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明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处(联系电话:1868870****)。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共7册、光盘6张。
3.依法扣押的电脑(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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