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雨检诉刑诉〔2020〕469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女,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07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营**号**室。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通过微信、QQ,将14207条含有本市雨花台区住户的业主手机号码、业主姓名、房屋地址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提供给王某丙(另案处理),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5600元。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11月13日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扣押清单、信息统计、抽样核验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夏某某、王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制作的提取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
5.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调取的手机微信传送文件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梅菁
检察官助理:王雨婷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本市秦淮区**营**号**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九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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