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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信用卡诈骗案)_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盐检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0031996********,黎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址及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镇**路**号。因信用卡诈骗嫌疑,于2020年1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信用卡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4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7月,陈某某(在逃)组织被告人王某甲和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以上三人另案处理)等人在广州市从化区从事信用卡诈骗活动。由陈某某提供诈骗所用的笔记本电脑、解码器、手机、手机卡、话术聊本、短信群发软件等物品,并且每天向王某甲等话术组成员发送带有被诈骗人姓名、银行卡号末四位、银行开户行、手机号等信息的诈骗短信。王某甲等人通过短信群发软件平台发送诈骗短信给被诈骗人。

2019年6月4日15时27分,被害人张某某收到一条其名下信用卡逾期的诈骗短信,其误以为真,遂拨打诈骗短信所留“客服”电话(17042****37)。被告人王某甲冒充“客服”以“查询”为由诱骗张某某在手机上输入其银行卡号、密码及手机验证码等个人信息,王某甲在后台用解码器截获上述信息,并将信息发送给陈某某,陈某某利用非法获取的上述信息对张某某的银行卡进行盗刷。2010年6月4日17时28分许,陈某某从张某某的交通银行信用卡内盗刷人民币4998元,从张某某的中国银行卡内盗刷人民币5000元。

2020年4月15日,王某甲的姐姐王某乙赔偿给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9998元,张某某对王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银行交易明细截图,手机号码截图,诈骗短信截图,银行卡照片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赔偿收据,谅解书,情况说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4.证人证言:证人徐某乙、徐某甲、徐某丙的证言;5.辨认等笔录:被告人王某甲、证人徐某乙、徐某甲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某甲的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对被告人王某甲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王某甲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因素,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在具备监管条件下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红霞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8*******,保证人电话188*******);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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