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昌检二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21969********,汉族,大专文化,系中国农业银行吉林分行退休**,住吉林市船营区**小区**室。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经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3日由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7年9月7日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办理了卡号为52805702********的信用卡,于2017年9月至2019年11月间在吉林市昌邑区等地多次合计透支人民币97,995.15元。经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多次催收,仍未归还。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5月22日在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办理了卡号为62581133********的信用卡,于2019年6月至12月间在吉林市昌邑区等地多次合计透支人民币26,221.6元。经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多次催收,仍未归还。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8年9月21日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吉林市分中心办理了卡号为62260289********的信用卡,于2018年9月至2019年12月间在吉林市昌邑区等地多次合计透支人民币42,931.88元。经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吉林市分中心多次催收,仍未归还。
综上,被告人王某甲合计透支人民币167,148.6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案件提起和抓捕经过;
2.户籍信息;
3.银行报案书;
4.办卡申报材料;
5.银行交易流水及催收记录;
6.搜查笔录及扣押决定书。
(二)被害人李某某、侯某某、包某某陈述
(三)被告人王某甲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并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超三个月未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军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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