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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假冒注册商标案)_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8〕130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32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绥棱县**乡**村**,暂住深圳市罗湖区**村**栋**房。因假冒注册商标嫌疑,于2018年5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6月15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王某乙(因本案已判决)自2016年2月份开始,从通讯市场上回收旧的**平板电脑以及采购全新假冒的**平板电脑的外壳、电池、屏幕等配件,在本市福田区巴登村某出租屋内用电焊、镙丝刀、吹风筒等加工工具将旧的**平板电脑组装翻新成新机子送到本市福田区**市场进行销售,直至2016年6月29日民警在**柜台抓获王某乙。民警当场缴获**平板电脑262台(经统计,涉嫌假冒**公司注册商标的平板电脑有198台,总价值为人民币120200元)以及销售账本3册。

2018年5月21日,民警经过排查走访,在本市罗湖区**村**栋**房将被告人王某甲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平板电脑262台,账本三册;2.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前科劣迹查询情况说明,照片说明书,抓获经过,鉴定报告、建议销售价格参考、未授权声明、商标注册的材料、实际销售价格表;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郭某文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深圳市价格认定中心有关人员对部分涉案平板电脑的价格鉴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搜查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婷婷

(院印)

2018年8月1日 

附:

    1. 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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