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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_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酉检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7021976********,汉族,高中文化,住湖南省**市**区**号**栋**房。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10月4日被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酉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第一次退回酉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酉阳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9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晚,被告人王某甲乘坐其丈夫驾驶的湘AT****轿车抵达重庆酉阳**景区并入住酉阳**客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向**客栈老板刘某某散发一个装有法轮功音视频电子资料的U盘。10月2日上午,王某甲在游览**期间,在**附近的木栏杆上、在环山道的木栏杆及居民住房墙上、在**酒店旁的住房墙上、在**客栈路口的路灯杆上、在河边的栏杆上、石板街的栏杆上张贴多张印有“诚心敬念法轮功大法好、真善忍好,大难来时命能保”的法轮功宣传标语。10月2日下午,被告人王某甲在游览彭水县**景区期间,在该景区**阁的柱子上、石头台阶上张贴多张印有“诚心敬念法轮功大法好、真善忍好,大难来时命能保”的法轮功宣传标语。10月3日下午,被告人王某甲在武隆**景区被抓获时,从其随身携带的包中查获法轮功反宣币108张,法轮功反宣优盘2个,法轮功书籍2本,翻墙软件6张,法轮功标签1张。10月4日,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王某甲的住所进行搜查时,从其家中查获法轮功福卡9张、手机卡1张、法轮功各类书籍91本、各类法轮功传单68张、法轮功光碟2张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法轮功宣传手册、书籍报刊宣传卡及模板、物证照片(包括U盘照片)等物证。证实:公安机关法院从王某甲处查获物品性质为法轮功宣传品;查获的法轮功书籍、软件、宣传币等物证的外观状态;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王某甲的户籍资料、扣押笔录、辨认笔录、情况说明等书证,证实本案案发情况、被告人王某甲案发时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3.证人滕某某、王某乙、吴某某等人的证言,证实被告人王某甲张贴法轮功宣传单、分发法轮功内容U盘的事实;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实王某甲积极信教并从事法轮功宣传的事实;

5.鉴定意见,证实多处犯罪地发现的法轮功宣传标语为同一印版印刷制作;

6.检查笔录、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照片,证实相关勘验检查情况;

7.电子数据,证实涉案U盘中存储有大量法轮功视频、音频、文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明知法轮功为国家命令取缔和禁止的邪教组织,仍积极信教并以货币为载体宣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丁春燕

检察官助理:梁栋博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黔江区看守所。

2.案卷3册、光盘13张附U盘1个。

3.U盘1个、法轮功书册8本、传单5张、福卡1张、法轮功标语2张、法轮功宣传币3张(其余物品扣押于酉阳县公安局)。

4、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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