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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单位行贿案)_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南检刑诉〔2016〕2号

被告单位:唐山**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小区****-**底商一层,原法定代表人:王某甲

诉讼代表人:王某乙,男,公民身份号码:1302041969********,唐山**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业务部经理。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51974********,汉族,专科文化,唐山**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经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花园**-**-**,现住址:唐山市路北区**园**-**-**.因涉嫌单位行贿罪,2016年5月2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单位唐山**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和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单位行贿罪,由本院侦查终结,本院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及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为使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唐山**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在承揽唐山**广告公司业务时获得时任唐山**广告公司经理杨某某的关照,在2012年至2015年四年间,每年送给杨某某15万元好处费,共计人民币6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

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作为唐山**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为了本单位的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被告单位唐山**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及被告人王某甲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安杰

                  2016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侦查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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