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一部刑诉〔2020〕Z41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0402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捕前住赤峰市红山区**街道**村**组。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8月26日被赤峰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赤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经本院决定,次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危险驾驶的事实
2020年7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饮酒后驾驶蒙DZ****号汽车沿赤峰市红山区昭乌达路由被向南行驶至与长青街交叉路口时,与前方停车等信号灯的王某乙驾驶的蒙DY****号汽车及冯某某驾驶的蒙D2****汽车追尾相撞,致三车不同程度受损。经赤峰市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支队一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乙、冯某某无责任。经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王某甲血液乙醇含量为171.6mg/100ml。
二、伪造身份证件的事实
被告人王某甲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7月29日被赤峰市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支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2020年8月9日,被告人王某甲在赤峰市红山区红星小区1号楼墙外,通过小广告电话联系到一制作假证的人,话费人民币500元伪造了一个本人的机动车驾驶证。2020年8月25日,被告人王某甲酒后驾驶DZ****号汽车行驶到赤峰市红山区解放街与新华路交叉路口处,在赤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民警检查时,出示了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被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伪造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已对被害人进行民事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冯某某、王某乙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建议以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强
检察官助理:白淼
2020年11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赤峰市红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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