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陵检二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4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陵川县**镇**村, 现住陵川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陵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陵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21时49分,被告人王某甲醉酒后驾驶晋E****1号黑色长城牌小型轿车,行驶至陵川县城****路段时,被陵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甲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74.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车辆照片等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王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坦白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拘役一个月二十天,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创
检察官助理:王苗苗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 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现住所,联系电话:1513565****;
2.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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