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郊检二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302195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公司**分公司退休**,户籍**山西省阳泉市城区,现住山西省阳泉市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阳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8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3日14时09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饮酒后驾驶车牌号码为晋C****0的白色“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阳泉市郊区国道207线林里路段时,阳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民警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发现王某甲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于当日14时36分,医务人员抽取被告人王某甲血液并留存,后经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该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7.55mg/100ml。王某甲于2019年7月26日收到该鉴定意见后,于同年7月29日书面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后经山西万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0.41mg/100ml。
被告人王某甲于2020年4月16日被阳泉市公安局依法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违法行为人陈述材料、机动车违法查询信息、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志明
检察官助理:王立丽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取保候审于户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郊检二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王德书,男,1959年2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30219590203121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阳泉市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第四分公司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城区,现住山西省阳泉市城区鸿龙小区6号楼3单元6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阳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8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德书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3日14时09分许,被告人王德书饮酒后驾驶车牌号码为晋CQ1100的白色“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阳泉市郊区国道207线林里路段时,阳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民警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发现王德书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于当日14时36分,医务人员抽取被告人王德书血液并留存,后经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该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7.55mg/100ml。王德书于2019年7月26日收到该鉴定意见后,于同年7月29日书面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后经山西万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0.41mg/100ml。
被告人王德书于2020年4月16日被阳泉市公安局依法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违法行为人陈述材料、机动车违法查询信息、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告人王德书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德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德书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德书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德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郑志明
检察官助理:王立丽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德书取保候审于户籍所在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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