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诉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王某甲,196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191968********,汉族,初中文化丹阳市广州**装饰有限公司职工,住江苏省丹阳市******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20时15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丹阳市华南路由北往南行驶,行至该道路与振兴路交叉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151毫克/100毫升,遂将其带至丹阳市中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王某甲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4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案件侦破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王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晓莉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