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化州市院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82199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化州市**街道**路**号,住化州市**花园**栋**楼**房,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5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饮酒后驾驶车牌为粤K7****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化州大桥往化州市政府方向行驶至化州市**路**店前面路段时,碰撞上行走在道路上的被害人颜某某。经广东弘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甲血样中检测出酒精含量为164.19mg/100ml,符合危险驾驶标准;经广东省化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颜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及辩解;2.鉴定意见;3.被害人陈述;4.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化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庞照明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羁押于化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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