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检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8221980********,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英德人,现住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委会**组。于2020年05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英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0日本院继续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9月10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9月11日通过电话听取的方式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并通过邮寄的方式将相关的权利义务告知书寄送给被害人;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会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2月16日21时0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酒后驾驶粤R*****号牌小型轿车搭载王某乙从**方向往**方向行驶至英德市**镇**村委会**路段时,与相对方向由成某某驾驶的粤R*****号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甲、王某乙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王某甲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经委托广东正义司法鉴定所对王某甲的血样进行酒精检测鉴定,结果为18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粤R*****小轿车、粤R*****小轿车各1辆;
2.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3.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乙、成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血液中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
7.勘验、检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8.视听资料:抽血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美容
2020年11月11日
(本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159176364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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