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尧检刑检二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3199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住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镇**路**号。2019年10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5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晋L****3“吉利”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滨河西路新医院南门路段时,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鉴定:王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9.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 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立宪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侦查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