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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公诉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51986********,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保靖县,家住湖南省保靖县**镇**地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保靖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9日被保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3月12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5日中午,被告人王某甲在自己位于保靖县**镇**地区的家中喝了两杯白酒及1瓶啤酒,喝完酒后出门来到保靖县广播电视台门前的开放式停车场,驾驶车牌号为粤******号小型面包车,从停车场内向通往公路的出口处倒车,与王某乙停于出口附近的湘******号小型轿车发生刮擦,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7.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保靖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王某甲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19年10月31日,犯罪嫌疑人王某甲取得了被害人王某乙的谅解。

被害人王某乙报警后,犯罪嫌疑人王某甲留在事故现场等待民警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谅解书、到案说明、呼吸式酒精含量测试、尿检报告书、现场检测报告、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信息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梁某某、彭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美平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家住保靖县**镇**地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7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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