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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潞检刑二刑诉〔2020〕272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241989********,汉族,大专文化,长治市**公司工作人员,住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区**乡**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区**乡**村**组**号)。2020年 1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长治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长治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19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醉酒后驾驶豫H****5灰色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在长治市潞州区惠丰街惠丰小学门前路段由南向北倒车时,与被害人平某某驾驶的晋D****6灰色迈腾牌小型轿车停车下人时发生碰撞,致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后平某某拨打122报警,长治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四大队民警赶到现场后将王某甲查获。经鉴定:王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2.73mg/100ml。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平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支付修车费用2716元将被害人平某某车辆修好,取得平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等书证;被害人平某某的陈述;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勘验笔录;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娄广亚

检察官助理  赵  俊

2020年4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页8张、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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