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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王某甲(又名王某乙),男,1986年04年0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532225198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现住富源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富源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现居于家中。

本案由富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5日,被告人王某甲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富源县营上镇得戛村委会小得戛村往竹园镇方向行驶,23时05分,当车行驶富源县营上镇营竹路5公里300米小得戛村孙某甲家房背后路段处时,与行人孙某乙、武某某、季某某相撞,发生伤人道路交通事故。民警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闻到王某甲身上有酒味,随即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237mg/100ml。随后民警将王某甲带至富源县营上镇卫生院抽取静脉血液送检,经鉴定,从王某甲的血液中检出乙醇,且含量为215.75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富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王某甲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孙某乙、武某某、季某某无责任。案发后王某甲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与被害人孙某乙、武某某、季某某达成了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及前科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员信息查询、查获经过及到案经过、证人证言、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自首,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梅花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居于家中,电话号码15969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二册,DVD光碟1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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