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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二部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4199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户籍住址建水县**镇**村委**组**村**号**号,现住址建水县临安镇**期**幢**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0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建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23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潘良昭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8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醉酒后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载李某某、韦某某、王某乙由建水县城方向驶往元阳方向,当车辆行驶至245国道K1904+480m处时因操作不当致车辆侧翻,造成乘车人李某某受伤及云******号小型普通客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鉴定,王某甲血液内检出乙醇成分,定量检验检测含量为140.22mg/100ml。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经建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由王某甲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韦某某、王某乙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韦某某、王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毒物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甲案发后积极抢救伤者,明知他人报警仍在医院等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建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烨

2020年8月3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60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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