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光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1962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光泽县,身份证号码 :3521271962******** ,汉族,初中文化,务工 ,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现住福建省光泽县**镇**路**号**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光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光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饮酒后无证驾驶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光泽县**小区往**路**巷方向行驶,途经**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同日20时30分,办案民警在光泽县医院对王某甲采集血样,经福建省武夷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6.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材料、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照片、驾驶证查询信息、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3、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拘役三个月零十五日,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光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芸
2020年6月18日
附:1、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案卷叁册、起诉书捌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证据目录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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