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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县检一检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4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住魏县**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9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酒后驾驶冀DS****哈弗轿车,沿301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安阳县**乡**村路段时,与相对方向李某某驾驶的豫E*****重型半挂牵引车/豫E****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甲及冀DS****轿车乘车人张某某、王某乙、陈某某受伤,两车部分损坏。经鉴定,王某甲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5.3mg/100ml,超过80mg/100ml的国家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经安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王某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张某某、王某乙、陈某某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李某某、王某乙、张某某的陈述;3.物证:现场照片;4.书证:户籍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血样提取登记表、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等;5.现场勘验笔录;6.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并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红洲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在原籍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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