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冠检一部刑诉〔2020〕22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525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住山东省冠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被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3日19时8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省道248线由北向南行驶途中,将驾驶摩托车发生事故后,倒在冠县21KM+300M处的王某乙碾压,致使王某乙受伤,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王某甲驾车逃逸。经聊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王某甲的静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8.4mg/100ml。2020年12月14日,王某乙的伤情经鉴定为轻伤一级。
2020年12月17日,被告人王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之阁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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