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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西省娄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娄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检刑刑诉〔2020〕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23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娄烦县**镇***村,现住本村。2016年8月份因吸毒被娄烦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行政拘留;2017年9月份因吸毒被娄烦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行政拘留15日;2019年10月份因殴打他人被娄烦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行政拘留。2019年10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娄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娄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娄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5时许,娄烦县交警大队接收娄烦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移交王某甲与王某乙打架一案中,王某甲于2019年10月11日晚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鉴定:王某甲血样检材中乙醇含量为106.40mg /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娄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艳花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中,联系电话:186********(保证人王某丙,联系电话135********)。

2.案卷材料1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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