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刑事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31988********,汉族,初中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住鼎城区**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3日被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本市鼎城区**村一朋友家与潘某某等人吃晚饭时喝了一瓶啤酒,饭后驾驶自己的车牌号为湘******北京现代牌白色小型普通客车搭载潘某某一起回**家里,大约19时许,当车行驶至武陵区**路**酒厂门前路段时,被常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民警拦停例行检查,当场对其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47.8毫克/100毫升,随即依法对其强制性抽血送检,经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王某甲的血液中检验出乙醇成分,其乙醇浓度为98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材料、户籍资料、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王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王某甲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辉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173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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