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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庄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庄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庄检公诉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5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庄河市,现住庄河市**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被庄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1日被庄河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庄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辽B****U 号轿车在庄河市**街与**路路口与王某乙驾驶的辽B****3号轿车发生事故,民警将王某甲带到庄河市中医院进行抽血备检,经辽宁学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甲血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10.19mg/100ml。经庄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王某甲负事故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已于2020年4月15日与被害人王某乙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辆损坏照片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等;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等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6.鉴定意见:辽宁学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等;7、视听资料:王某甲现场吹气及医院采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庄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乔德成

检察官助理:耿烁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已被取保候审,现住庄河市**镇**村**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刑事案件听取值班律师意见表》各一份。

4.庄河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决定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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