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库尔勒市检一部刑诉〔2020〕442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汉族,1973年**月**日出生,高中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6528281973********,出生地及户籍地:新疆和硕县**乡**村**队**号,现住址:新疆库尔勒市**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08月19日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库尔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4月27日22时13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酒后驾驶新M7****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库尔勒市交通东路康城酒店停车场行驶至出口处时,与人发生纠纷,由群众举报后被执勤巡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王某甲的血液中检出乙醇21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贾文雁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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